拾參、其他應注意的事項
一、禁止場外交易(證 150):
上市有價證券的買賣,應於證交所開設的集中市場為之,違反者依
證交法第 177 條第 1 項第 1 款負刑事責任。但下列各項不在
此限:
(一)買賣政府所發行的債券。
(二)基於法律規定所生的效力,不能經由集中市場的買賣而取得或喪
失證券所有權者,例如繼承。
(三)私人間的直接讓受,其數量不超過該證券一個成交單位;前後兩
次的讓受行為,相隔不少於 3 個月。依證交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規定,讓受行為相隔不少於 3 個月依下列規定認定之:
1.私人間的直接出讓與讓受行為,應各算 1 次。惟於同 1 日
出讓或受讓同一證券,其累計數量不超過一個成交單位者,得
作 1 次計算。
2.私人間同 1 日之直接「讓受行為」係應依買賣行為發生日起
算。如讓受行為之日無法證明時,讓受行為的起算應以讓受行
為之日為準,無法證明時,以受讓人向公司申請變更股東名簿
記載之日為準。
3.其他符合金管會所定事項者。例如,股東依公司法第 317 條
請求公司收購其所持股份,上市公司依企業併購法第 12 條或
金融控股公司法第 24 條、第 26 條、第 32 條規定進行股份
轉換者,或依證交法第 43 之 1 條第 2 項公開收購。
二、股權的強制分散:
我國家族企業的性質頗為濃厚,所有權與經營權多高度結合,為達
到企業多角化、資本大眾化,遂規定股權強制分散:
(一)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增資發行新股時(證 22-1 ):
已證交法發行股票的公司,於增資發行新股時,金管會得規定其
股權分散標準。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由金管會定之
。
(二)發行新股總額的一定比例應公開發行(證 28-1 ):
1.股票未在集中市場或店頭市場買賣的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若沒
有達到金管會依證交法第 22 之 1 條所定的股權分散標準,
在現金發行新股時,除金管會認為無須或不適宜對外公開發行
者外,應提撥發行新股總額的 10%(若股東會另有較高比率的
決議,則依較高比率的決議)對外公開發行,不受公司法第 2
67 條第 3 項關於原股東儘先分認規定的限制。
2.股票已在集中市場或店頭市場買賣的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在現
金發行新股時,金管會得規定提撥發行新股總額的 10%(若股
東會另有較高比率的決議,則依較高比率的決議),以時價向
外公開發行,不受公司法第 267 條第 3 項關於原股東儘先
分認規定的限制。
3.依上述 1 與 2 向外公開發行時,同次發行由公司員工承購
或原有股東認購的價格,應與向外公開發行的價格相同。
三、申請變更上市股票的內容(營細 45 ):
(一)申請變更的程序:
上市公司的公司名稱、有價證券種類、每單位金額、發行數量或
其他內容若有變更,應於遵照法令規定為變更後,填具「上市有
價證券內容變更申請書」,連同「換發有價證券作業計畫」等書
件,向證交所申請變更上市有價證券的內容,經證交所函報金管
會核備後,於停止變更股東名簿記載日前,依證交所所定期限,
由上市公司將規定書件函送證交所,並在證交所指定之網際網路
資訊申報系統申報。換股作業計畫書的內容,應依證交所所訂的
「上市公司換發有價證券作業程序」辦理。
1.若申請變更公司名稱,該變更案經核准日起 3 年內,所有發
行的有價證券及其他依規定應公開的資訊,均應以新舊名稱對
照揭露,並應於更名後連續 3 個月,輸入證交所網站中公開
資訊觀測站之重大訊息予以公告。
2.若辦理減資登記,應於所報「換發有價證券作業計畫」中訂定
自換發計畫經金管會核准之日起 3 個月內,應辦理新有價證
券換發作業的程序條款,嗣後並應依該換發計畫確實執行。減
資的換發新股作業若有落後或異常之虞,應事先函報證交所。
但依據證交法第 28 之 2 條買回庫藏股並經銷除股份者,得
免辦理有價證券之換發。
(二)換發新股票的上市買賣日期:
1.上市公司換發新股票的數額達到已上市股份總額 30% 以上時
,方得擬訂新股票上市買賣日期(與舊股票停止交易日期應為
同 1 日),向證交所申請,經審核後公告實施。
2.上市公司換發新股票的數額未達上市股份總額 30% 者,若能
出具書面承諾保證在新股票開始買賣之日起,隨時辦理換發事
務並於收到舊股票之當日換給供交割之新股票者,則依 1. 的
程序辦理。若未出具書面承諾者,其新股票上市買賣日期(即
舊股票停止交易日期),至遲不得逾新股票開始換發日期起
30 日,並自上開日期起,仍應隨時辦理換發事務且於收到舊
股票之當日換給供交割之新股票。
(三)申請變更外國公司有價證券的內容:
第二上市公司所發行之股票或外國發行人暨其存託機構所發行臺
灣存託憑證所表彰之外國公司有價證券,其內容如有變更者,依
(一)(二)的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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