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申復人得於本公司處置函所定之日或文到次日起三十日內(以孰後為
準),以書面表明下列事項,檢附相關事證資料向本公司提出申復:
(一)證券商名稱、地址及代表人之姓名。受僱人員應填具姓名、身分證
字號(居留證號碼)、出生年月日、聯絡地址。
(二)原處置函之文號、處置生效日及所違反之法條項次。
(三)對於本公司處置不服之理由及應如何變更處置之請求。
證券商之受僱人員除自行申復外,亦得由處置原因事實發生時之證券
商或現任職之證券商提出申復,但應檢附受處置人同意書,並與同一
受處置人自行提出之申復案併案辦理。
原處置之執行,不因申復之提出而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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