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商與其受僱人員處置案件申復作業程序 英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Operation Procedures for Appeals Filed by Securities Firms or Employees thereof in Disposition Cases
三、本公司收受申復案件後,即召集相關部門檢視第二點申復人資格、申 復事由及所附相關事證資料。 申復人未依第二點所定期限提出申復、申復人資格不符、申復理由與 原處置無關聯、同一申復人就相同受處置人之案件重複提出申復、或 未依本公司所定期限補正闕漏之文件、資料、內容者,不予受理。 本公司依前項事由不受理者,應以書面敘明理由通知申復人,申復人 如有異議,應於文到次日起五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公司再申請申 復,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