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申復審查委員會應就申復案件之申復理由、檢附事證及後續查核結果
等進行討論,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應通知受處置人及申復人派員列席申復審查委員會說明,並得偕同
公司其他第三人列席說明。
(二)申復審查委員會委員與申復人有直接或間接利害關係者,應予迴避
,並不得參與討論、表決。
(三)申復審查委員會主任委員及委員每人一票,委員會之決議,應有三
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為之。
(四)申復審查委員會決議方式如下:
1.就維持或撤銷原處置進行表決。
2.原處置經決議撤銷後,續就自為變更處置內容或發回本公司重為
處置進行表決。兩者同票或變更處置經討論未能決議通過時,視
為發回本公司重為處置。
撤銷原處置重為處置者,不得就同一事實為不利於原受處置人之變更
處置。
受處置人及申復人對於申復審查委員會所作成之決議及本公司依發回
決議之具體指示重為之處置,不得再提出申復。但發回本公司指示查
明原處置原因事實重為處置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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