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參與發行「存託憑證」之資訊申報,除依相關法規申報外,發生
下列情事時,應於規定期限內申報:
一、上市公司資本額發生變動時,應於資本變更登記完成後二日內,申報
資本變更登記日期及資本額變動對可發行「存託憑證」所表彰有價證
券額度之差異股數。
二、向主管機關申報之發行計畫與向國外發行地證券主管機關申請之發行
計畫如有變更,應同時於本公司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
三、「存託憑證」發行後,有「海外準則」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七款情事時
,應同時於本公司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
四、「存託憑證」為當地國證券管理機關停止交易或限制發行時,應同時
於本公司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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