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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  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經營股權性質群眾募資管理辦法 

Taipei Exchange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Conduct of Equity Crowdfunding by Securities Firms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20 日
第 15-4 條
證券商向客戶推介認購第十五條之一第一項公司股票時應留存紀錄,並將
紀錄置放於營業處所。
前項紀錄證券商應至少保存二年。但有爭議者,應保存至該爭議消除為止
。
證券商向客戶推介認購第十五條之一第一項公司股票後,相關研究報告應
至少保存五年。但有爭議者,應保存至該爭議消除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