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於募資完成日起至資金運用完成日之次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應將
下列資訊依規定之格式輸入證券商指定之資訊揭露系統:
一、公司基本資料,含公司概況、董事、監察人及經營團隊基本資料等資
訊:應於公司知悉變動時起五日內輸入。
二、提請股東常會承認之營業報告書、年度財務報表、盈餘分派或虧損撥
補議案:應於股東常會開會日至少十日前輸入。年度財務報表應包括
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股東權益變動表及現金流量表。符合公司法第
二十條第二項所定公司資本額或一定規模者,財務報表應經會計師查
核。
三、股利分派情形:經董事會決議或股東會確認後之次一營業日前輸入。
四、現金增資資訊:
(一)募資計畫項目及進度:應於完成募資股款收足之日起十日內輸入。
相關資料異動時,應於異動時起五日內輸入。
(二)募集資金運用情形季報表:應於每季結束後二十日內輸入。
前項各款之資訊申報內容均不得有虛偽、隱匿或足致他人誤信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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