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經營股權性質群眾募資管理辦法 

Taipei Exchange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Conduct of Equity Crowdfunding by Securities Firms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20 日
第 4 條
申請經營股權性質群眾募資業務者,應依證券商設置標準第九條或第三十
九條之規定檢具申請書件,送請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以
下簡稱本中心)審查後轉陳主管機關許可。
依前項規定經主管機關許可後,應依證券商設置標準第十條或第四十條之
規定檢具申請書件,送請本中心審查後轉陳主管機關核發或換發許可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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