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公開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管理辦法 

Regulations Governing Public Tender Offers for Real Estate Investment Trust Beneficiary Securities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08 月 11 日
第 24 條
本法第四十三條之五第三項所稱正當理由,係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有第七條第二項之情事。
二、公開收購人前次未完成公開收購,係因國內其他主管機關尚未作成審
    議結果,事後取得其同意之決定。
三、有其他正當理由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