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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辦理不限用途款項借貸業務操作辦法 

Operating Rules for Securities Firms Handling Non-Restricted Purpose Loan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款項借貸
第 10 條
證券商辦理不限用途款項借貸業務,受理客戶申請時,經徵信審定,並同
意與客戶簽訂不限用途款項借貸契約書後始得辦理。
前項證券商辦理與客戶簽訂不限用途款項借貸契約書,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客戶為國內自然人者,應親持國民身分證正本並檢附所得及財產證明
    相關文件。
二、客戶為國內法人者,應由被授權人檢具授權書、被授權人與代表人國
    民身分證正本、法人設立(變更)登記事項卡正本及法人登記證明文
    件正本。
三、境內華僑及外國人簽訂不限用途款項借貸契約書,應取得身分編號並
    檢附所得及財產證明相關文件,依下列規定向證券商辦理:
(一)華僑及外國自然人:護照及華僑身分證明書(或外僑居留證)。 
(二)外國機構投資人:向本國主管機關登記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及負責
      人身分證(或外僑居留證或護照)。
四、客戶非屬第六條第三項所稱之內部人者,應出具聲明書。
前項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及法人設立(變更)登記事項卡影本、授權書正本
應予留存,影本部分應加蓋「經核確由本人或被授權人親自申請且與正本
無誤」字樣戳記。
符合第二項申請條件者,證券商得於接受客戶申請簽訂不限用途款項借貸
契約書時,採足以確認客戶為本人及其意思表示之通信或電子化方式辦理
。
第一項不限用途款項借貸契約書範本,由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擬訂
,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