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辦理不限用途款項借貸業務操作辦法 英
Operating Rules for Securities Firms Handling Non-Restricted Purpose Loan
一百十五年八月二十日修正之第 7 條條文,自一百十五年九月四日起實 施。
證券商辦理不限用途款項借貸業務,得向客戶收取款項借貸之利息及手續 費,其利率與費率由證券商自行訂定,如有調整應事前通知客戶,其通知 期限應載明於不限用途款項借貸契約書。另利率應以年率為準,並於營業 場所揭示。 前項利率及費率經調整時,證券商已融通尚未結清部分,應自調整之日起 ,按調整後之利率及費率計算收付。 第二項之利息,按證券商融通之日起至清償前一日之日數計算。客戶質權 設定相關費用由其自行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