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證券商辦理不限用途款項借貸業務操作辦法 

Operating Rules for Securities Firms Handling Non-Restricted Purpose Loan

修正日期: 民國 115 年 08 月 20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民國 115 年 09 月 04 日
一百十五年八月二十日修正之第 7  條條文,自一百十五年九月四日起實
施。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款項借貸
第 7 條
證券商辦理不限用途款項借貸業務,得向客戶收取款項借貸之利息及手續
費,其利率與費率由證券商自行訂定,如有調整應事前通知客戶,其通知
期限應載明於不限用途款項借貸契約書。另利率應以年率為準,並於營業
場所揭示。
前項利率及費率經調整時,證券商已融通尚未結清部分,應自調整之日起
,按調整後之利率及費率計算收付。
第二項之利息,按證券商融通之日起至清償前一日之日數計算。客戶質權
設定相關費用由其自行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