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指數投資證券流動量提供者作業要點 英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Operation Directions Governing Liquidity Providers of Exchange Traded Notes
本要點 107.12.24 修正之第 8 條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二十 三日起實施。
七、發行人應將指數投資證券上市前未銷售或因增加庫存造市用單位數轉 入流動量提供者保管劃撥帳戶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