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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指數投資證券流動量提供者作業要點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Operation Directions Governing Liquidity Providers of Exchange Traded Notes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買賣 > 其他有價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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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流動量提供者就其專戶內指數投資證券普通交易、盤後定價交易及鉅
    額買賣,同一成交日同一種類之指數投資證券,得互相抵繳。前揭互
    相抵繳後,仍有賣出餘額者,至遲於次二營業日依本公司營業細則第
    一百零九條規定申請借券辦理交割。
    依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一百零九條規定申請借券辦理交割者,得免除對
    其總經理、經理人及經辦人員為相關之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