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發現或經投資人檢具佐證資料向本公司查詢證券商有依第二條規定
未發布之重大訊息,本公司認為有必要時得填具「上市指數投資證券發行
人重大訊息公開說明表(一)」(附表一)載明訊息來源、內容,以傳真
、電話或電子郵件方式詢問該證券商之發言人、代理發言人,其應依本公
司規定期限內就該項查詢內容之相關說明輸入本公司指定之網際網路申報
系統。
前項所稱本公司規定期限內,係指證券商若於該營業日下午十二時三十分
前接獲本公司傳真或電話詢問時,應於收盤前將該項說明輸入本公司指定
之網際網路申報系統;若於該營業日下午十二時三十分後接獲本公司詢問
,應於當日下午五時前將該項說明輸入本公司指定之網際網路申報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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