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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  稱:

資通安全情資分享辦法 

Cyber Security Information Sharing Regulations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23 日
第 6 條
各機關應就所接受之情資,辨識其來源之可靠性及時效性,及時進行威脅
與弱點分析及研判潛在風險,並採取對應之預防或應變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