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資通安全情資分享辦法 

Cyber Security Information Sharing Regulations

修正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05 日
第 6 條
各機關應就所接收之情資,辨識其來源之可靠性及時效性,及時進行威脅
與弱點分析及研判潛在風險,並採取對應之預防或應變措施。
主管機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就指定之情資,通知接收情資之機關
回報前項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