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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  稱:

資通安全責任等級分級辦法 

Regulations on Classification of Cyber Security Responsibility Levels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23 日
第 4 條
各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資通安全責任等級為 A  級:
一、業務涉及國家機密。
二、業務涉及外交、國防或國土安全事項。
三、業務涉及全國性民眾服務或跨公務機關共用性資通系統之維運。
四、業務涉及全國性民眾或公務員個人資料檔案之持有。
五、屬公務機關,且業務涉及全國性之關鍵基礎設施事項。
六、屬關鍵基礎設施提供者,且業務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考量其提供
    或維運關鍵基礎設施服務之用戶數、市場占有率、區域、可替代性,
    認其資通系統失效或受影響,對社會公共利益、民心士氣或民眾生命
    、身體、財產安全將產生災難性或非常嚴重之影響。
七、屬公立醫學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