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經營自行買賣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業務管理辦法 

Taipei Exchange Rules Governing the Operation by Securities Firms of the Business of Proprietary Trading of Security Tokens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3 月 02 日
第 11 條
證券商應留存辦理虛擬通貨業務之相關紀錄,備供查核。
前項相關紀錄應至少保存十年。但遇有爭議者,應保存至爭議消除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