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善列印
WORD

條文內容

名  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經營自行買賣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業務管理辦法 

Taipei Exchange Rules Governing the Operation by Securities Firms of the Business of Proprietary Trading of Security Tokens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3 月 02 日
第 36 條
發行人發行虛擬通貨已於公開說明書揭露虛擬通貨買回機制者,得在其虛
擬通貨已於交易平台交易滿一年後,經其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
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於交易平台買回其虛擬通貨,並應於依第三
十七條輸入證券商資訊揭露專區之即日起算二個月內執行完畢,買回之虛
擬通貨應立即辦理註銷。
發行人依前項規定買回虛擬通貨後,如流通在外數量低於原發行數量之百
分之十者,證券商應公告終止該虛擬通貨之買賣。
證券商得在其交易平台議價買賣自行發行之虛擬通貨,不適用第一項之規
定,但其每日庫存餘額不得超過流通在外數量之百分之三,如有超額情事
應於三個營業日內改善完成。
證券商非因議價買賣需要,在其交易平台買回其自行發行之虛擬通貨,應
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