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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  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經營自行買賣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業務管理辦法 

Taipei Exchange Rules Governing the Operation by Securities Firms of the Business of Proprietary Trading of Security Tokens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3 月 02 日
第 42 條
虛擬通貨之交易由證券商在其交易平台採自營方式,以議價方法為之。
前項所稱自營方式,指證券商在其交易平台就於該平台辦理發行之虛擬通
貨自行報價並與客戶所為之議價買賣。
前項所稱客戶以符合第三條第五款規定之專業投資人為限。
證券商在其交易平台與客戶議價買賣虛擬通貨,應對客戶預先收足買進之
款項或賣出之虛擬通貨,但經證券商評估客戶信用狀況後,得免預收。
證券商應訂定虛擬通貨議價交易規則、瞭解客戶程序,公告於交易平台並
列入內部控制制度。
前項議價交易規則應包含交易平台營業日、交易時間、報價方式、成交原
則、價格穩定機制、交易流程、買進價款及賣出虛擬通貨之預收方式、給
付結算及違約處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