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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  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經營自行買賣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業務管理辦法 

Taipei Exchange Rules Governing the Operation by Securities Firms of the Business of Proprietary Trading of Security Tokens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3 月 02 日
第 49 條
每一營業日交易時間內虛擬通貨之加權平均成交價漲或跌至前一營業日加
權平均成交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者,證券商應暫停其交易十五分鐘;但當
日交易時間結束前十五分鐘內發生前述情事者,應暫停其交易至當日交易
時間結束止。
前項情形,同一營業日因漲幅或跌幅達前項標準而暫停交易者,分別以執
行一次為限。
每一營業日交易時間內虛擬通貨之加權平均成交價漲或跌至前一營業日加
權平均成交價百分之五十以上者,證券商應暫停其交易至當日交易時間結
束止,並自次一營業日起恢復交易。
虛擬通貨開始櫃檯買賣首五個營業日及虛擬通貨前一營業日加權平均成交
價低於新臺幣一元者,不適用第一項至第三項之規定。
發生第三項暫停交易之情事,證券商應立即通知該虛擬通貨之發行人確認
有無第三十八條第一項各款情事,發行人並應於次一營業日交易時間開始
前將訊息內容輸入證券商指定之資訊揭露專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