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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  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經營自行買賣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業務管理辦法 

Taipei Exchange Rules Governing the Operation by Securities Firms of the Business of Proprietary Trading of Security Tokens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3 月 02 日
第 5 條
證券商應依據本中心及證券集中保管事業共同訂定之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
標準規範有關經營自行買賣虛擬通貨業務之規定,訂定內部控制制度,報
經董事會通過,並應依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
準則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四條及第三十六條之二第二項規定辦理。
證券商經營本辦法所定業務,應依法令、章程及前項內部控制制度為之。
第一項內部控制制度經本中心或證券集中保管事業通知變更者,證券商應
於限期內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