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善列印
WORD

條文內容

名  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經營自行買賣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業務管理辦法 

Taipei Exchange Rules Governing the Operation by Securities Firms of the Business of Proprietary Trading of Security Tokens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3 月 02 日
第 53 條
證券商應按月向本中心繳納虛擬通貨業務服務費。
前項虛擬通貨業務服務費,證券商應依其交易平台每月議價買賣虛擬通貨
成交金額之百分之零點零零二九二五計收,以上述費率計算總金額未滿每
檔新臺幣二萬元者,以每檔新臺幣二萬元計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