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經營自行買賣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業務管理辦法 

Taipei Exchange Rules Governing the Operation by Securities Firms of the Business of Proprietary Trading of Security Tokens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3 月 02 日
第 55 條
證券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中心得通知其限期補正或改善,或併處新臺
幣十萬元以下違約金:
一、違反第五條至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三項、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二
    項、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三十條第一
    項、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五條第二項、
    第三項、第三十六條第三項、第四項、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第三十九
    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十一條第四項至第六項、第四十二條至第四
    十四條或第四十六條至第五十三條規定。
二、未依第三十一條第三項或第四十五條確認或控管專業投資人之自然人
    其認購及持有餘額上限。
三、未依第十二條第二項於每月七日以前申報上月份會計項目月計表及收
    支概況表、未依第十三條規定期限內申報受理發行人或自行發行虛擬
    通貨之相關資料、未於期限內提供資料予本中心、本中心所指定之會
    計師或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四、其他違反本辦法或其他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