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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  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經營自行買賣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業務管理辦法 

Taipei Exchange Rules Governing the Operation by Securities Firms of the Business of Proprietary Trading of Security Tokens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3 月 02 日
第 58 條
證券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中心得停止或終止其經營自行買賣虛擬通貨
業務:
一、未依前條所定期限補正、改善或繳納違約金。
二、所提示之資料有虛偽或隱匿,足致本中心或他人受損害。
三、製作不實之買賣及收付紀錄。
四、交易平台發生嚴重資訊安全事件且影響投資人權益。
五、淨值低於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連續達六個月。
六、違反第十七條規定。
七、依證券商申請或其他本中心認為有必要。
前項停止經營自行買賣虛擬通貨業務之處置,應報請主管機關備查;終止
經營自行買賣虛擬通貨業務之處置,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