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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  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經營基金受益憑證買賣及互易之居間業務管理辦法 

Taipei Exchange Rules Governing the Operation by Securities Firms of Brokerage Business for Trading and Exchanging Beneficial Certificates of Funds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9 月 08 日
第 10 條
證券商執行基金買賣及互易業務之主管及人員與內部稽核主管及人員應具
備證券商業務員資格,並應依本中心規定接受職前及在職訓練。
證券商僅經營基金買賣及互易業務者,應由董事會指派高階主管一人擔任
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責主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