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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  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經營基金受益憑證買賣及互易之居間業務管理辦法 

Taipei Exchange Rules Governing the Operation by Securities Firms of Brokerage Business for Trading and Exchanging Beneficial Certificates of Funds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9 月 08 日
第 13 條
證券商僅經營基金買賣及互易業務者,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
向本中心申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年度財務報告,並辦理公告。前開財務
報告之查核簽證應經主管機關依會計師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查核簽
證核准準則核准之聯合會計師事務所開業之會計師辦理。
前項財務報告之編製,應依有關法令辦理;其未規定者,依一般公認會計
原則辦理。
證券商僅經營基金買賣及互易業務者,應於每月七日以前,依規定格式向
本中心申報上月份會計項目月計表及收支概況表。
證券商之會計報告、會計簿籍及會計憑證,其保存年限除依商業會計法規
定外,應依本中心訂定之櫃檯買賣證券商帳表憑證保存年限表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