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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  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經營基金受益憑證買賣及互易之居間業務管理辦法 

Taipei Exchange Rules Governing the Operation by Securities Firms of Brokerage Business for Trading and Exchanging Beneficial Certificates of Funds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9 月 08 日
第 17 條
證券商及其負責人、經理人或受僱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
務,本誠實信用原則,辦理基金買賣及互易業務。
證券商及其人員執行基金買賣及互易業務,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約定或提供特定利益、負擔損失,或提供某種基金將上漲或下跌之判
    斷,或提供投資建議、投資顧問服務,以勸誘投資人買賣及互易。
二、挪用客戶所有或因業務關係而留存於證券商之基金或款項。
三、隱匿或遺漏於其交易平台買賣及互易之基金及其所屬證券投資信託事
    業、境外基金管理機構、總代理人重要財務業務資訊。
四、偽造、隱匿或記載不實之款項收付、撥轉紀錄。
五、其他損及投資人權益或違反相關法令規定之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