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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  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經營基金受益憑證買賣及互易之居間業務管理辦法 

Taipei Exchange Rules Governing the Operation by Securities Firms of Brokerage Business for Trading and Exchanging Beneficial Certificates of Funds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9 月 08 日
第 22 條
證券商應訂定基金於交易平台上架前之審查程序,進行上架前審查。
前項審查程序,至少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基金之投資目標與方針、操作策略、風險報酬與過去績效。
二、基金相關費用之合理性。
三、基金適合之客戶類型。
四、基金公開說明書及投資人須知等文件資訊之充分揭露。
第一項之基金,基金之淨資產價值須達新臺幣三億元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