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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  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經營基金受益憑證買賣及互易之居間業務管理辦法 

Taipei Exchange Rules Governing the Operation by Securities Firms of Brokerage Business for Trading and Exchanging Beneficial Certificates of Funds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9 月 08 日
第 23 條
基金之淨資產價值低於前條規定者,證券商不得新增接受客戶委託進行該
基金之買賣及互易交易。
前項基金之淨資產價值回復達新臺幣四億元以上,證券商始得恢復接受客
戶委託進行該基金之買賣及互易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