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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  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經營基金受益憑證買賣及互易之居間業務管理辦法 

Taipei Exchange Rules Governing the Operation by Securities Firms of Brokerage Business for Trading and Exchanging Beneficial Certificates of Funds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9 月 08 日
第 25 條
證券商應以公平合理原則訂定基金買賣及互易之交易規則,於交易平台公
告,並列入內部控制制度。
前項交易規則應包含交易時間、交易及回報方式、交易流程、交易價格決
定依據、成交原則、幣別交易限制、款項之收付方式、給付結算方式及出
入金時間等,並向本中心申報。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