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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  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經營基金受益憑證買賣及互易之居間業務管理辦法 

Taipei Exchange Rules Governing the Operation by Securities Firms of Brokerage Business for Trading and Exchanging Beneficial Certificates of Funds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9 月 08 日
第 26 條
客戶初次與證券商進行基金買賣及互易交易前,應檢附身分證明文件於證
券商之交易平台辦理開戶手續,並簽署開戶契約。
客戶初次與證券商進行基金買賣及互易交易前,應提供其以本人名義於金
融機構開立之存款帳戶或電子支付帳戶,並與證券商約定授權透過該帳戶
交付或收受款項。
前項存款帳戶限台幣、外幣帳戶各一戶。客戶存款帳戶異動時,應與證券
商重行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