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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  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經營基金受益憑證買賣及互易之居間業務管理辦法 

Taipei Exchange Rules Governing the Operation by Securities Firms of Brokerage Business for Trading and Exchanging Beneficial Certificates of Funds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9 月 08 日
第 28 條
證券商應依據所定之客戶風險承受等級分類與基金風險報酬等級分類,訂
定客戶風險承受等級與基金風險報酬等級之適配方式,於交易平台接受客
戶委託基金買賣及互易交易時,進行適合度評估,確認客戶足以承擔所投
資基金之風險,並留存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