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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  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經營基金受益憑證買賣及互易之居間業務管理辦法 

Taipei Exchange Rules Governing the Operation by Securities Firms of Brokerage Business for Trading and Exchanging Beneficial Certificates of Funds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9 月 08 日
第 3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主管機關: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交易平台:指證券商為經營基金買賣及互易業務所設立之資訊平台。
三、買賣:指證券商於交易平台上接受客戶委託買賣基金。
四、互易:指證券商於交易平台上接受客戶委託,進行不同基金相互交換
    之交易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