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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  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經營基金受益憑證買賣及互易之居間業務管理辦法 

Taipei Exchange Rules Governing the Operation by Securities Firms of Brokerage Business for Trading and Exchanging Beneficial Certificates of Funds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9 月 08 日
第 38 條
本中心得會同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查核證券商經營基金買賣及互易業務,證
券商不得拒絕提供資訊或不配合調查或查核。
本中心或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查核證券商發現缺失事項時,得分別函請證券
商提出改善計畫或內部稽核查核報告。
本中心認為必要時,得要求證券商委託本中心指定之會計師,依本中心指
定之查核範圍進行專案檢查,並將檢查結果提交本中心,相關查核費用由
證券商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