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經營基金受益憑證買賣及互易之居間業務管理辦法 

Taipei Exchange Rules Governing the Operation by Securities Firms of Brokerage Business for Trading and Exchanging Beneficial Certificates of Funds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9 月 08 日
第 40 條
證券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中心得予以警告,或併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
下違約金,並通知其限期補正或改善:
一、違反第九條、第十四條至第十六條或第三十四條規定。
二、未依前條所定期限補正、改善或繳納違約金者。
三、有前條第一款所定違規情事,且情節重大。
四、未依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申報經會計師簽證之年度財務報告並辦理公
    告。
五、對於本中心或本中心所指定會計師所為之檢查予以拒絕、妨礙或規避
    。
六、提示之相關資料有虛偽、隱匿、重大遺漏或明顯錯誤等情事。
七、發生嚴重資訊安全事件。
八、重大違反與本中心所簽訂之契約。
九、違反主管機關法令且情節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