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式交易之訊息防護措施)
訊息防護措施應符合訊息隱密性、訊息完整性、訊息來源辨識性及訊息不
可重複性之安全設計,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訊息隱密性:應採用 AES 128bits、RSA 2048bits、ECC 256bits
以上或其他安全強度相同含以上之演算法進行加密運算,應採用 TLS
1.2 (含)以上之通訊協定並使用 Elliptic Curve Diffie-Hellman
Exchange 方式進行金鑰交換。
二、訊息完整性:應採用 SHA 256bits、AES 128bits、RSA 2048bits、
ECC 256bits 以上或其他安全強度相同含以上之演算法進行押碼或加
密運算。
三、訊息來源辨識性:應採用 SHA 256 bits、AES 128bits、RSA
2048bits、ECC 256bits 以上或其他安全強度相同含以上之演算法進
行押碼、加密運算或數位簽章。
四、訊息不可重複性:應採用序號、一次性亂數、時間戳記等機制產生。
五、訊息不可否認性:應採用 SHA256 以上或其他安全強度相同(含)以
上之演算法進行押碼,及採用 RSA 2048bits、ECC 256bits 以上或
其他安全強度相同含以上之演算法進行數位簽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