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證券期貨市場相關公會新興科技資通安全管控指引 

Directions on Information and Communication Security Management and Control of New Technologies for Associations of Securities and Futures Market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主題分類: 資訊作業
第 37 條
(電子式交易稽核軌跡)
一、組織應留存個人資料使用稽核軌跡(如登入帳號、系統功能、時間、
    系統名稱、查詢指令或結果)或辨識機制,以利個人資料外洩時得以
    追蹤個人資料使用狀況,相關軌跡資料、證據及紀錄,應至少留存五
    年。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二、組織應就帳號登入及交易時,記錄並通知帳號所有者,並留存相關紀
    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