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證券期貨市場相關公會新興科技資通安全管控指引 

Directions on Information and Communication Security Management and Control of New Technologies for Associations of Securities and Futures Market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主題分類: 資訊作業
第 4 條
(雲端服務風險管理)
一、組織使用雲端服務應建立使用雲端服務治理制度,規劃並確認以下事
    項:
(一)應制定雲端服務管理政策,至少每年檢視一次。
(二)專責單位及相關單位對雲端服務使用之角色權責與責任劃分,專責
      單位應包含雲端財務、成本或資源管理之角色。
(三)應針對雲端服務採取風險基礎方法評估潛在風險與管理風險議題,
      評估項目宜包含:
      1.雲端服務使用模式與情境;
      2.雲端服務所涉及之業務與資料;
      3.組織對於雲端服務可用性與互通性之要求;
      4.組織對於雲端服務之管理能力與經驗。
(四)使用雲端服務與控管其風險事項應注意風險適度分散,惟採取多雲
      或其他分散策略時,應同時考量營運複雜性提升之風險。
(五)如將作業項目委託至境外處理,應評估雲端服務提供者之客戶資料
      處理地及其儲存地之資料保護法規,不得低於我國要求。如有高風
      險之情形者,組織應採行妥適之風險控管措施。
(六)組織應針對使用雲端服務之風險建立適當監控機制,如:監控雲端
      資源負載、安全防護與服務可用性,以健全業務持續性運作。
二、董事會應認知及監督組織使用雲端服務之風險,確保對於控管雲端服
    務風險事項具備充足之資源、專業及權限。
三、應確保組織相關人員具備應有之專業知識與技能,於使用雲端服務期
    間定期辦理人才教育訓練並驗證教育訓練之有效性,訓練內容可包含
    資訊安全、風險認知和雲端知識技能等議題,以提升人員對雲端服務
    導入、使用及管理之能力,並能以風險為基礎方法做出適當之決策與
    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