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慧指引適用範圍)
一、組織運用人工智慧,作為與消費者直接互動並提供金融商品建議、或
提供客戶服務且影響客戶金融交易權益、或對營運有重大影響者,應
符合本指引控管建議。
二、本條所稱之營運重大影響可參考「證券商作業委託他人處理應注意事
項」、「期貨商作業委託他人處理應注意事項」、「證券投資信託事
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作業委託他人處理應注意事項」之重大性定義。
三、外資集團在臺子公司或分公司,如係透過外國母公司或總公司提供之
人工智慧系統辦理第一項服務者,可依外國母公司或總公司所訂管控
措施辦理,惟須不低於本指引規範之規定,外資集團在臺子公司或分
公司仍應就其在臺業務建立妥適內部控制制度及風險管理機制,充分
掌握對在臺作業涉及人工智慧服務之控管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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