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證券期貨市場相關公會新興科技資通安全管控指引 

Directions on Information and Communication Security Management and Control of New Technologies for Associations of Securities and Futures Market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主題分類: 資訊作業
第 46 條
(風險管理及定期審查)
一、運用人工智慧系統應以風險基礎為導向,就個別使用情境,考量是否
    提供客戶服務或對營運有重大影響、使用個人資料程度、人工智慧自
    主決策程度、人工智慧系統複雜性、影響不同利害關係人的程度及廣
    度、以及救濟選項之完整程度等因素進行風險評估。
二、組織應依據風險評估結果視風險大小、特性或範圍,建立適當之風險
    管控措施及定期審查機制。
三、組織辦理定期審查時,應評估人工智慧系統是否符合原先運用目的及
    風險程度。就風險程度較高之人工智慧系統,得由具人工智慧專業之
    獨立第三人進行審查,審查內容宜包括資料品質、模型品質、系統安
    全性,以及公平性、永續發展、透明性及可解釋性等,並根據審查結
    果調整和改進相關策略和措施。
四、組織運用人工智慧系統於提供與消費者直接互動之金融服務前,應針
    對系統所使用之資料的治理方式、資通安全、監督機制、消費者權益
    保障及發生非預期事件時之應變措施等,就資安、法遵及風控等層面
    進行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