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性原則)
一、組織運用人工智慧時,在演算法設計、開發、資料蒐集、訓練資料選
擇、處理、模型建置/生成/優化,及後續應用於金融服務過程中,
應採取以人為本及人類可控措施以符合金融服務業公平待客原則。
二、組織對於數據資料之蒐集及處理,宜盡量使用多元、包含各種背景與
特徵且具代表性之資料,而非僅依賴單一類別或群體之數據,以減少
對某些群體的偏見與歧視。
三、如使用以下資料參數納入演算法判斷,如:姓名、居住所、族群、宗
教、國籍、法律無限制或禁止之年齡、所有生理特徵(包含但不限於
身高、體重、性別、膚色、髮量、肢體障礙等),或所有非涉及心神
喪失致無法自主理解該金融商品判斷能力之疾病,應就資安、法遵及
風控等層面進行必要性評估。
四、運用人工智慧系統提供金融服務宜評估提供救濟選項,可能包括申訴
或補救管道、爭議處理機制等。若所運用之人工智慧系統如與洗錢防
制或詐騙偵防有關,而不適合提供救濟選項者,得不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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