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端互通性和可移植性)
一、雲端服務提供者應滿足雲端使用者對於應用程式及資訊處理之互通性
與可移植性需求,並提出相關說明文件供使用者參考。
二、雲端服務提供者宜使用業界常見之虛擬化平台、虛擬機檔案格式、資
料檔案格式,以確保互通性。
三、雲端服務提供者應依雲端服務使用者需求,使用標準化的網路協定。
如涉及敏感性資料之傳遞,宜使用超文字傳輸安全協定(HTTPS )、
安全檔案傳輸協定(SFTP)等加密之網路協定。
四、雲端服務提供者提供之雲端服務若涉及應用程式介面存取服務,宜使
用開放或已公開之應用程式介面(API ),以確保應用程式元件可以
較容易地轉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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