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端服務查核)
一、就雲端服務委外作業,組織對雲端服務提供者負有最終監督義務,應
落實定期對雲端服務提供者之查核,宜依風險基礎方法規劃查核頻率
、查核內容、時間及方式,並得視需要委託專業第三人以輔助其監督
作業,且應遵循所屬業別作業委託他人處理應注意事項之規定辦理。
二、組織應確保其本身、主管機關、同業公會及其指定之人能取得雲端服
務提供者執行作業之相關資料或報告,包括客戶資訊及相關系統之查
核報告,並進行查核。
三、涉及重大性之雲端委外作業者,對雲端服務之查核重點項目宜包含:
(一)雲端服務所在機房之實體安全控管機制。
(二)雲端服務提供者處理作業相關之重要系統及控制環節。
(三)盡職調查過程中雲端服務提供者所提供之報告內容。
(四)雲端平台資料刪除與災難復原流程。
(五)雲端服務提供者之營運持續性控制措施。
(六)雲端服務作業內容執行之妥適性並符合相關國際資訊安全標準及隱
私保護標準。
四、應持續追蹤雲端服務提供者之查核改善情形,確保其採取適當和及時
之替代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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