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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  稱:

證券期貨市場相關公會新興科技資通安全管控指引 

公發布日: 民國 111 年 05 月 11 日
主題分類: 資訊作業
第 9 條
(雲端服務中斷及終止管理)
一、雲端服務使用者應訂定妥適之緊急應變計畫,降低因雲端作業而可能
    有服務中斷之風險。
二、雲端服務使用者終止或結束作業委託,應確保能順利移轉至另一雲端
    服務提供者或移回自行處理。
三、雲端服務提供者於提供終止後,應全數刪除或銷毀留存資料(如虛擬
    機映像檔、儲存空間、快取空間、備份媒體、客戶資料或敏感資料)
    ,並出具資料完全刪除之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