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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

上市上櫃公司風險管理實務守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11 年 08 月 08 日
主題分類: 公司治理
第 11 條
(設置風險管理委員會)
上市上櫃公司為健全與強化風險管理機能,宜考量公司規模、業務特性、
風險性質與營運活動,設置隸屬於董事會之風險管理委員會,進行風險管
理相關運作機制之監督,且該委員會過半數成員宜由獨立董事擔任,並由
獨立董事擔任主席。
風險管理委員會應對董事會負責,並將所提議案交由董事會決議。
風險管理委員會應訂定組織規程,並經由董事會決議通過。組織規程之內
容應包括委員會之人數、任期、職權事項、議事規則、行使職權時公司應
提供之資源等事項。
上市上櫃公司亦得考量其規模大小,以其他功能性委員會或工作小組形式
,替代風險管理委員會之職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