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人交易帳戶:
(一)公司如已建立網路認證機制,並取得網路認證機構電子簽章之客戶
本人同意後,得以手機簡訊、公司行動裝置應用軟體(下稱 APP)
寄送對帳單,相關作業程序規定如下:
1.訊息內應含有「有價證券月對帳單」字樣,客戶機敏資訊以去識
別化為原則,資料必須加密,且須留下電腦稽核紀錄(log) ,
其保存年限同現行對帳單規定。
2.客戶申請程序:
(1)以臨櫃方式申請者,客戶本人應於申請書上簽蓋原留印鑑;若
客戶每月成交金額達五千萬元以上者,公司應照相或錄影存證
,確認係客戶本人親自申請。
(2)以線上方式申請者,客戶本人必須以資料加密、電子簽章簽署
該類電子文件,且須留下電腦稽核紀錄(log) ;若客戶每月
成交金額達五千萬元以上者,必須由客戶經線上傳送可同時辨
識國民身分證及臉部之照片或影像。
(3)前揭申請資料保存年限比照開戶契約規定。
3.對帳單寄送方式:
(1)公司應於次月 10 日前,按客戶約定方式寄送具有跳轉公司
APP 或網頁查閱當月對帳單專屬頁面連結之訊息。
(2)若客戶每月成交金額達五千萬元以上者,客戶於公司 APP 或
網頁查閱對帳單時,應通過電子簽章,並於簽章通過後自動傳
送讀取回條予公司;公司應於次月 10 日前,按客戶約定方式
寄送具有跳轉公司 APP 或網頁查閱對帳單連結之訊息 2 次
:
a.公司應於首次寄送後 2 日內未取得客戶讀取對帳單回條時
,即按約定方式寄送第 2 次。
b.公司應於第 2 次寄送之 2 日內仍未取得客戶讀取對帳單
回條時,應以掛號方式補寄紙本對帳單至客戶戶籍地址;惟
如已採取適當確認措施(例如客戶本人親自申請且經公司照
相或錄影存證者),且經簽報總經理(分公司得為分公司經
理人)核准者,得以不限掛號方式依客戶之請求寄送至其指
定地址。
(二)公司如已建立網路認證機制,並取得網路認證機構電子簽章之客戶
本人同意後,得以手機簡訊、公司 APP 向當月成交金額達五千萬
元以上被抽查客戶寄送詢證信函,相關作業程序規定如下:
1.訊息內應含有「詢證信函」字樣,客戶機敏資訊以去識別化為原
則,資料必須加密,且須留下電腦稽核紀錄(log) ,其保存年
限同現行對帳單規定。
2.客戶申請程序:
(1)以臨櫃方式申請者,客戶本人應於申請書上簽蓋原留印鑑,且
公司應照相或錄影存證,確認係客戶本人親自申請。
(2)以線上方式申請者,客戶本人必須以資料加密、電子簽章簽署
該類電子文件,且須留下電腦稽核紀錄(log) ,另必須由客
戶經線上傳送可同時辨識國民身分證及臉部之照片或影像。
(3)前揭申請資料保存年限比照開戶契約規定。
3.詢證信函寄送方式:
(1)公司應按客戶約定方式,向被抽查客戶寄送具有跳轉公司 APP
或網頁查閱該詢證信函專屬頁面連結之訊息 2 次。
(2)客戶於公司 APP 或網頁查閱詢證信函時,應點選確認是否收
悉買賣對帳單及所列成交紀錄有無疑義,並通過電子簽章後自
動函復公司。
a.公司應於首次寄送後 2 日內未取得客戶函復時,即按約定
方式寄送第 2 次。
b.公司應於第 2 次寄送之 2 日內仍未取得客戶函復時,應
以掛號方式補寄紙本詢證信函至客戶戶籍地址;惟如已採取
適當確認措施(例如客戶本人親自申請且經公司照相或錄影
存證者),且經簽報總經理(分公司得為分公司經理人)核
准者,得以不限掛號方式依客戶之請求寄送至其指定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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