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受託辦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指數股票型基金案件作業程序
為執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稱主管機關)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中 華民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金管證投字第 11203852936 號公告、證券 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以下稱募處準則)第三條 之一規定,行政委託予本公司受理之案件,訂定本作業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