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受託辦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指數股票型基金案件作業程序 

公發布日: 民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第 2 條
本公司受託辦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下列各款指數股票型基金案件,應
依募處準則及其他有關法令辦理:
一、申報追加募集之七個營業日生效案件。
二、申報募集以投資國內為限之十二個營業日生效案件(不包括環境、社
    會及治理相關主題基金)。
三、前款案件之展延募集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