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受託辦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指數股票型基金案件作業程序
申報案件於申報生效後,經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得自行或依主 管機關指示撤銷或廢止其申報生效: 一、自申報生效通知函到達之日起,逾本作業程序第八條所定期限未開始 募集或未募集成立。 二、違反投信投顧法第八條規定情事。 三、違反本作業程序第三條第二項規定情事。 四、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生對投資人權益有重大影響事項,未依投信投顧 法第八十一條規定,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內公告並申報主管機關。 五、其他有違反募處準則規定或本公司於申報生效時之限制或禁止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