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指定二家以上保管機構作業要點 英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Guidelines Governing Offshore Foreign Institutional Investors Designating Two or More Custodian Institutions
一百十三年八月二十六日訂定全文 9 點,自一百十四年二月二十四日起 實施。
二、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依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以下稱僑外 資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辦理登記或已經主管機關或臺灣證券交易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證券交易所)許可投資國內有價證券,依僑外 資管理辦法第十七條規定指定經主管機關核准之銀行或證券商擔任保 管機構,辦理有關證券投資之款券保管、交易確認、買賣交割及資料 申報等事宜,指定二家以上保管機構者,適用本作業要點。